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在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同时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防控的重点关注领域。随着《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也经历了优化调整。在此背景下,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十分必要,这不仅是为了切实落实上位法的要求,更是为了更好地顺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
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新修订的《规定》究竟有哪些显著变化呢?接下来,我们就一同深入探究。
原《规定》共8章 52 条,而新修订的《规定》共7章 51 条。在条文数量和结构上有了较为明显的调整,新增 4 条,删除 4 条,其中 44 条与 46 条合并为 43 条,同时有 27 条内容完全未变。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托运人义务:进一步明确并补充托运人需向承运人通知的货物详细信息,以及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从源头上减少谎报、瞒报现象,保障运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强化作业安全监管:新增编制作业方案的强制要求,尤其是针对水上过驳、洗舱、驱气等高风险作业活动,必须提前制定严谨、科学的作业方案,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建立港口水域外过驳安全作业区制度:通过划定特定的安全作业区,规范港口水域外过驳作业,降低作业风险,保障周边水域安全。
扩充危险货物范围:对危险货物的范围进行扩充,将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纳入危险货物范畴,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诚信管理制度:针对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专门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对其日常从业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其履行职责,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明确进出港许可制度和申请材料: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细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制度,明确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使许可流程更加规范、透明。
细化过驳作业许可:对《海上交通安全法》新设的“港口水域外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的管理要求进行细化,明确港口水域外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许可范围和申请条件。同时,删除已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中作出规范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相关内容,避免重复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审批时间,由原来的 7 日缩短至 5 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有效减少企业等待时间,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促进港口物流行业的高效发展。
对于既属于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又属于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货物,海事管理机构已优化许可程序,申请人只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办理两个许可,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避免重复处罚:对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明确的处罚事项,《规定》不再重复规定。例如,对于危险货物托运人的4项违规行为,14号令明确仅对“内河通航水域”的托运行为做出处罚,其他水域的则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执行。
厘清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关系: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货物予以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予以处罚;对于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确保处罚依据准确、合理。
除了上必博平台述修订外,还有部分细微的法条更新,小编在此不做一一列举,典型的修订有:
2.第六条,对于船舶检验机构的要求,从原来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改为“依法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
3.第八条,对于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的要求,直接引用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再做过度描述。
4.原规定中“船用集装箱”修改为“船运集装箱”,用词更精准,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优化,旨在进一步提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生产形势。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并严格遵守新规定,共同维护水路运输必博平台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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