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必博平台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近日,宁波海事局联合当地港航、交通、应急等部门精准打击一起利用“公转水”运输货物信息衔接的“真空”地带,将危险货物装入可移动罐柜,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海运的违法行为。
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通过口岸单位常态化违法信息通报机制获得信息,某托运人涉嫌将危险货物“一氯甲烷”谎报为海运普通货物。海事部门立即起动调查程序,将相关信息通报应急、公路、港航等相关单位并开展联动执法调查。通过深度摸排可移动罐柜充罐源头、公路运输轨迹、订舱流程、港口作业及海上运输信息,对其生产、贸易、公路及海上运输开展必博平台全过程的调查。
经查,在陆运环节,涉事托运人在生产工厂将“一氯甲烷”充装入可移动罐柜(下称“罐柜”)并按公路段运输要求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数字化监管系统中填报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当罐柜转运至港口时,安排拖车司机在进场前撕去罐体四面张贴的2.1类危险货物标牌,以“工业用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普通货物名义向承运人订舱,并在进港前录入到EDI系统。
一氯甲烷为无色易燃气体,闪点-46 ℃,爆炸极限范围为8.1%至17.4%(体积浓度),属第2.1类危险货物,UN编号1063,如谎报为普通货物装船出运,将对港口、船舶、船员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出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起案件中,涉事托运人将危险货物瞒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海事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运用共享共治理念,实现跨区域瞒报货物动态共享、管控指令同步执行,跨部门打通数据孤岛,创新“生产+陆运+海运”多源数据交叉比对模式,为打击谎报瞒报行为提供全链条查办样板。
对于可移动罐柜货物难以现场取样的技术瓶颈,通过全链条溯源,倒逼各方主体主动配合,形成完整的“充装-出厂-运输-进港-海运”证据链,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效提升了执法震慑力。
通过对违法线索的及时共享、协同联动,实现各监管部门风险联防联控、监管信息互认、信用联合管理,推动船载危险货物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引导危险货物全链条运输合法合规。
(一)托运人应铸牢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深刻认识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勿因小利铤而走险,严格落实各环节的审核把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业务培训,让从业人员正确认识船载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的危害性,依法依规履行主体义务。
(二)港口单位要加大对进场作业货物信息核查力度,建议加快建立进场作业货物“海陆信息”校对机制,确保海陆运输“从一而终”,避免发生上述利用信息流转漏洞来进行谎报瞒报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