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管警示作用,有效防范道路运输安全风险,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祥云大队现公开通报5个典型执法案例。本期案例涵盖超限运输隐患治理、危货车辆动态监控、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非法道路客运经营、包车客运不按规定线路运营等多个方面,集中反映当前执法监管重点与突出问题。通过以案释法、依法警示,推动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与公众出行安全。
根据《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抄告相关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的函》相关线索:祥云县辖区内某物流公司所属的5辆重型自卸货车在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存在多次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其中2辆车已2次被查获超限违法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是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依法依规经营、自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对从业人员教育监管力度,不仅是对道路运输安全负责,更是对企业发展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必博首页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具有高风险性,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是实时掌握车辆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屏障。本案中,涉事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行期间关闭动态监控,实质上使得车辆处于“失管失控”状态,极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认定企业车辆关闭监控设备的行为违法并依法作出处罚,清晰地传达出一个信号:法律规定的安全设施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保障其持续有效运行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违反此项义务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约车违规运营行政处罚案件,突出了“一案双罚”的执法模式,即不仅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罚,同时追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通过对平台和驾驶员同时处罚实现从车辆运营到平台管理的全链条闭环监管。网约车平台作为连接驾驶员和乘客的枢纽,对派单行为负有法定审核义务。若平台疏于管理,放任无证车辆接单,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埋下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线索由公安交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并移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这种“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协同执法机制有效弥补了单一部门执法力量与信息获取的局限性,提升了精准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能力。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不但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还存在车辆安全性能不达标、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隐患,严重威胁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五:迪庆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包车客运与班线客运在许可管理、运营模式、安全要求上存在显著差异。本案涉事企业迪庆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取得的包车牌明确许可线路为“丽江市-迪庆州”,但实际运营线路为“祥云至巍山”,明显与包车标志牌载明事项不符,此类行为不仅扰乱客运市场秩序,更反映出企业对车辆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车辆动态监管形同虚设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