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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司机注意!近期已有多人被查最高罚款3万!-必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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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司机注意!近期已有多人被查最高罚款3万!


  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规范引导作用,利川市交通运输局选取2025年以来办理的一批交通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旨在以案为鉴,督促广大交通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5年2月17日9时12分,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白岩加油站路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江某驾驶鄂QWV**0小型汽车搭载5人从忠路镇小河村驶向市城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壹万零伍拾元整(1005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日7时4分,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忠路镇老屋基村福宝山与小河公路交叉路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驾驶鄂QEJ**3小型汽车搭载5人往老屋基村方向行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8日10时15分,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白岩加油站路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驾驶鄂QD60**8小型汽车搭载5人从文斗镇驶向市城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壹万零伍拾元整(1005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8日,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州交通运输局12328交通服务监督电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平台交办单,投诉人举报陈某驾驶鄂QD60**9号小型汽车在腾龙洞景区招揽游客,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6日20时,利川市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杨某驾驶鄂QDT6**6号巡游出租车在利川市火车站站前出租车专用通道空车待租巡游,乘客上车告知其目的地后当事人谎称接人拒绝服务。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杨某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违反规定拒载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8日15时20分,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州交通运输局12328交通服务监督电话转办工单,投诉人举报凌某于1月7日驾驶鄂QD67**6号小型汽车在利川火车站招揽乘客,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凌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8日9时58分,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18K1692+000m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驾驶牟某所属鄂CR6**5(临时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4日10时28分,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接湖北高警利川大队移交案件,徐某驾驶自己所属吉D46**3/吉DA**5挂重型仓栅式车辆,从重庆市涪陵区装载危险货物18托盘1670件运往天津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徐某仅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徐某其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025年1月6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徐某停止非法经营,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福建某物流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5年7月4日15时30分,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接湖北高警利川大队移交案件,驾驶员付某驾驶福建某物流公司闽J57**6牵引车拖挂闽J7**3挂集装箱半挂车从四川省宜宾市装载锂电池28托盘到上海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福建某物流公司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但闽J57**6牵引车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道路运输证》,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2025年7月7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福建某物流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6日10时22分,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必博平台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俞某所属车辆鄂Q28**0号黄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检测逾期已896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俞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曝光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执法部门在此提醒:请全市广大群众珍爱生命,拒乘“黑车”、“黑的”等非法车辆;请全体道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底线和守法意识,依法依规经营。

  下一步,利川市交通运输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聚焦“两客一危一货”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加大路面巡查与精准打击力度,对全市交通运输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我们欢迎和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通过“12345”、“12328”等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公平、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携手共护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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