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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9月30日发布,拟于2024年12月1日实施。本文结合了我们经验总结,对《条例》如下内容进行了解读,分为如下章节:
(一) 有关组织和个人当面对商务主管部门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时的配合义务
(三) 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货代、报关、第三方交易平台、金融机构等)禁止为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提供服务,以及识别可疑情况的报告义务
(四) 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其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用于提交给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
(五)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未经商务部门报告,接受外国政府的访问与核查
《条例》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1]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出口管制法》。
在上述框架下,《条例》适用于在前述《出口管制法》适用的范围内的如下2种情况:
1.“两用物项”:《条例》对“两用物项”有明确定义: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2]在“两用物项”项下,还有如下特殊适用规定:
2.“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
对于《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已被《条例》废止)附件)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2.主体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我们认为,在该情况下,不区分地理位置。也就是说,若在中国境内,发生由中国主体向外国主体提供两用物项,也属于《条例》管制的行为。
3.《条例》的举例: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
4.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3]
司法部与商务部对本条制定的说明:“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维护全球共同安全,各国普遍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将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实施适当、有效的管制。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属于出口管制的范畴,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监管,但由于其出口形式的特殊性,其申请出口许可的主体等都与一般的两用物项出口有所不同,因此《条例》规定,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2]
根据《海关法》(2021修正),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但是,我们看到2017年6月16日商务部曾经发布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再出口”的定义为:“管制物项或含有中国管制物项价值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产品,从境外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的,适用本法”。不过,再之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9年与2020年分别发布的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出口管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中以及后来正式实施的《出口管制法》中,均删除了该“再出口”的定义。我们期待后续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进行明确。
在中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5]
5.(域外管辖)中国境外向另一境外地区的转移:《条例》第49条规定了,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笔者注:此处规定了,在境外制造的产品(需产品本身属于中国两用物项范围),但产品本身也含有、集成或混有原产必博首页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那么整体产品会受到《条例》的管制。
(二)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笔者注:此处规定了,在境外制造的产品(需产品本身属于中国两用物项范围),但制造环节中也使用了原产于中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那么在境外制造的整体产品也会受到《条例》管制。